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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17人的廣州國土房管局原局長李俊夫案有新進展: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土地整理部原副部長、現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征收處副處長黃華輝(副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涉案金額高達8900多萬元。有不願具名的知情人士認為,黃華輝之前在土地開發中心做副部長,去年夏天正要被提拔為副處長,但他不願意,並提出辭職。黃辭職的原因正是懼怕因升職需公示財產,敗露此前的貪腐。
  (相關新聞見今日本報AA12版)
  從2011年開始,廣東省政府就要求副處級以上的官員申報登記名下和直系親屬房產,到2014年,副科級以上官員也被納入到登記的範圍。而要求新任和擬提拔官員在一定範圍內對個人財產進行公示,在廣東更是成為某種“常規性的動作”。黃華輝之所以寧願選擇放棄升遷的機會,亦是不願因為此種財產公示而泄露自己的腐敗情形,甚至直接選擇了辭職,正是由此而來。
  應當承認,此種要求擬提拔官員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個人財產的規定,還有著諸多的不完善之處。譬如,被輿論詬病的一點是,在現實情形中,它常常只有官員個人的申報,而無嚴格的與之相配套的核實機制。譬如,就算是能夠被抽查核實,但對於虛假申報的官員又當如何處理,並無明確的規定,只要無重大的違紀違法行為,也多數只是要求重新填報。但就是此種相對粗線條的規定,也能讓一名貪腐官員望而卻步。它反證出的,無疑是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潛在威懾作用。
  一個曾經被反覆討論過的話題是:所謂財產公開,對於官員個體來說,到底是一種現實的束縛,還是實際上的保護?發生在黃華輝身上的故事,已經明白無誤地表明,答案正是後者。基於朴素的邏輯推理,當要求官員財產公示的規定越來越多地存在於官員的日常升遷和考核中,縱然暫時無法立刻揪出那些貪腐官員,但極有可能讓他們無法順利地通過相應考核。當所謂的“逆淘汰”不能夠實現,清廉官員必將獲得更多的升遷機會和可能,而這,恰是財產公開對他們的制度性保護。
  “官員怕財產公開拒升職”,僅僅是一則匪夷所思的後續報道嗎?它本身的荒唐和不可思議的成分,說明的更是財產公開的現實價值和推行的緊迫性。所以,對於“官員怕財產公開拒升職”,在拍案驚奇之外,還應該做出的思索是:為什麼這樣一起小官巨貪的案件,竟然長時間沒有被髮現,到底是什麼蒙上了監督者的眼睛?而對於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又該怎樣讓其出現在系列的官員升遷和考核環節中,令問題官員寸步難行?啟示其實就在那裡,它只待去行動和兌現。
  □王聃
  (原標題:“怕公示拒升職”再證財產公開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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