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診治宣武醫院賠6萬 將患者腹膜結核診斷為卵巢癌 下病危通知
  法院認為構成輕微過失 賠償包括精神損失2萬
  39歲的田女士因身體不適到宣武醫院看病,被告知患卵巢癌並轉移為結腸癌,而且到了晚期,田女士心痛異常。後她根據家人建議到其他醫院治療時,卻被告知自己患的只是腹膜結核,並不是癌症。
  田女士將宣武醫院告上法院。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終審判決,認定醫院診療過程有過失,需賠償田女士各項損失共計6.3萬餘元。
  診療糾紛
  首診為卵巢癌再診為腹膜結核
  田女士訴稱,2013年4月29日,她因病到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卵巢癌並轉移為結腸癌晚期,醫院給其下了病危通知。
  2013年5月24日,田女士無奈出院回家,並開始準備後事。田女士的家人勸其再到其他醫院看看。
  2013年6月2日,田女士到內蒙古某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診治,然而醫院的檢查結果讓田女士大吃一驚。該院的大夫告訴田女士,她所患並非宣武醫院診斷的卵巢癌並轉移為結腸癌晚期,而只是腹膜結核。經過該院的積極對症診治,田女士於2013年7月29日出院。
  田女士認為,宣武醫院按卵巢癌並轉移為結腸癌晚期為其治療20餘天,屬於誤診誤治,給其造成了治療費用損失,特別是對自己下達了病危通知書,給其及家人帶來巨大精神傷害,宣武醫院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宣武醫院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0萬餘元。
  醫院辯稱無過錯
  宣武醫院辯稱,田女士在該院住院治療期間,經檢查為卵巢癌伴腹膜轉移可能性大。在田女士出院時,該院詳細向其交代上述病情。同時,出院診斷載明診斷為卵巢癌併發腹腔廣泛轉移可能性大,醫院並未確定說田女士患的就是卵巢癌。
  宣武醫院稱,田女士到該院就診前已腹部疼痛1月餘,亦曾於多家醫院就診,並被診斷為“胰腺炎”、“胃炎”,且接受多種治療。田女士在該院住院期間亦曾前往北京其他三甲醫院就診,以期明確診斷。上述過程足以說明田女士病情複雜。
  宣武醫院針對田女士病情,根據診療常規的要求進行鑒別診斷,並逐漸明確田女士疾病為右側附件區不規則團病變。上述鑒別診斷的過程既符合診療常規,亦是進行開腹探查前必須完善的相關檢查,故該院的檢查、治療均為田女士疾病所必需,不存在任何延誤診斷。
  一審判決
  未及時明確診斷 院方輕微過失
  西城法院在審理期間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法醫學鑒定書稱:卵巢腫瘤與結核病在臨床上極易誤診。2013年5月6日,田女士以腸梗阻、十二指腸水平部梗阻入住宣武醫院診治。診治過程中醫方對被鑒定人進行的生化、影像學檢查有臨床適應徵,符合醫療常規。
  但在現有檢查未發現被鑒定人患有結核病,且穿刺未明確腫瘤的前提下,應遵PET/CT建議行腹膜高代謝竈活檢協助明確診斷,醫方未行上述措施直接排除結核病診斷依據不足。
  另外,被鑒定人在住院過程中,醫方給予其抗生素等治療措施並非針對腫瘤的治療,也不會促進或加重結核病發展,客觀上緩解了被鑒定人十二指腸占位、腹痛等癥狀,符合醫療常規,不屬於誤治。
  由於醫方未及時明確診斷以針對治療,未能控制被鑒定人結核病進一步發展,客觀上延誤了對被鑒定人的治療,存在醫療過失。此外,在田女士的病歷中混有他人的病歷,院方存在病歷管理上的欠缺。
  醫方在未明確診斷及被鑒定人生命體徵平穩的情況下於2013年5月23日發出病危(重)通知書缺乏客觀依據。醫方在被鑒定人住院期間與其家屬缺乏溝通,被鑒定人出院時醫方未交代被鑒定人目前情況及後續診療建議(如診斷尚不明確,應進一步檢查等),存在未盡到必要告知義務的醫療過失。
  綜上,醫方在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客觀上延誤了被鑒定人結核病的治療,與被鑒定人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醫方責任程度為輕微。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醫院的過失主要在於客觀上延誤了田女士結核病的治療,依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田女士損害結果系由宣武醫院所致。法院參考鑒定單位對於過錯參與度的意見,認定醫院應當對田女士承擔20%的民事責任,賠償田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萬餘元。
  二審改判
  醫院延誤治療 賠償6.3萬元
  田女士提起上訴。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宣武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兩個方面過錯。
  其一,在未明確診斷及田女士生命體徵平穩的情況下於2013年5月23日發出病危(重)通知書缺乏客觀依據,在田女士住院期間與其家屬缺乏溝通,田女士出院時未交代其目前情況及後續診療建議(如診斷尚不明確,應進一步檢查等),存在未盡到必要告知義務的過錯。
  據此,宣武醫院在2013年5月20日之前的診療行為沒有過錯,之後的診療行為存在上述過錯。
  其二,在現有檢查未發現田女士有結核病,且穿刺未明確腫瘤的前提下,所進行的治療均非抗結核治療手段,故對田女士結核病的病情控制及根治無實際效果。由於未及時明確診斷以針對治療,客觀上延誤了田女士結核病的治療。
  第一方面過錯的損害後果主要是給田女士及其家屬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及痛苦,故宣武醫院應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審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宣武醫院賠償田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並無不當。
  根據鑒定意見,田女士結核病及相關器質性損害為病人自身疾病所致,宣武醫院過錯所致延誤對田女士結核病的發展影響輕微,由此造成的治療難度加大和支出費用增加有限,應賠償田女士在結核病延誤診治期間因進行無效治療支出的全部費用和為治療結核病支出費用的一小部分。
  綜上,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部分判決,變更為:宣武醫院賠償田女士各項損失共計6.3萬餘元。
  文/記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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