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事故救援現場。 何蔣勇 攝圖為事故救援現場。 何蔣勇 攝
  中新網寧波7月24日電 (記者 徐小勇)2013年10月12日上午8時15分左右,停靠在浙江省寧波市鎮海船舶修造廠(簡稱“修造廠”)碼頭的寧波緒揚海運有限公司(簡稱“緒揚公司”)“緒揚11號”油船發生爆燃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餘萬元。2014年7月24日,事故調查組在寧波市安監局網站公佈《寧波市鎮海區“緒揚11號”油船“10.12”較大爆燃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起事故是由企業違規修理,多部門監管不到位引發的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相關責任單位13人被依法追責。
  事故發生後,寧波市鎮海區消防大隊、寧波港公安局消防大隊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共搜救出8人,其中7人現場確認死亡,1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據瞭解,在接到事故報告後,交通運輸部公安局立即組織相關專家,派往寧波市調查事故船舶爆炸原因。同年10月14日,浙江省安委辦將該起事故查處列入掛牌督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事故發生後,寧波市政府授權寧波市安監局牽頭,會同該市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交通委、經信委,寧波海事局,寧波港公安局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寧波市檢察院應邀派員參加。
  經專家現場調查,交通運輸部公安局消防處最終覆核,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由企業違規修理,多部門監管不到位引發的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組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修造廠工人和緒揚公司“緒揚11號”油船船員在對“緒揚11號”油船右舷第4貨油艙主甲板輸油管法蘭油輪閘閥漏油處維修過程中,使用鋼鋸、氣割等方式拆卸閥門,產生的火花引爆油艙內爆炸性混合氣體,導致右舷第4、第2貨油艙相繼爆炸起火。此外,緒揚公司、修造廠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隱患排查治理,未按規定配備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是導致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對此,事故相關責任單位、人員被依法進行了追責。其中,緒揚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將由安監、交通、海事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修造廠因管理混亂,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建議由寧波市鎮海區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兩家責任單位的4名相關責任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因為存在監管缺失,屬地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共4個相關責任單位的9名責任人員分別被給予了降級、記過等政紀處分。(完)  (原標題:浙江鎮海船舶爆燃致8死認定為責任事故 13人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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