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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4月3日電 (記者周蕊)清明節臨近,多地墓園對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續收管理費,引發社會關註。逝者為啥要20年一“交租”?20年的“收租期”是否合理?誰來守護逝者的安寧?
  墓地“居住”費是房產的十數倍
  近期,包括沈陽、青島、濟南等在內的全國不少地方,陸續出現公墓20年使用期屆滿,面臨續收護墓費的問題。逝者還要20年一“交租”?這一話題引發了網友熱議。
  山東的百齡園公墓、遼寧的回龍崗墓園等均出現了部分墓地使用到期的情況,一些家屬由此還收到了墓園的繳費通知單。網友“free2012的夏天”說,墓地的“租金”原本就不菲,還只有20年使用時間,實在是“死不起”。
  記者致電多個墓園發現,發生墓地繳費到期的情況時,墓園除了通過原有的聯繫方式聯絡,有的還會選擇在清明、冬至前後等家屬祭祀集中的時段在墓園、墓地張貼告示等方式告知家屬,並安排工作人員“蹲守”。
  讓公眾不安的還有墓地的年單位“租金”。記者調查發現,現時的墓地每平方米價格遠超過同區域的房產,如果再按照墓地的20年繳費周期和房產的70年使用權折算,墓地每年每平方米“居住”費用是房產的十數倍。
  比如,在上海嘉定區的“青竹園”“長安墓園”等,占地1平方米左右墓地售價約5萬元至8萬元,而今年初嘉定區新開樓盤價格水平多維持在1-2萬元/平方米的區間,墓地單位價格是房產的4-5倍左右。以年均單位“居住”費用計算,墓地是房產的14-17.5倍。
  值得註意的是,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此前回應明確,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20年是指護墓費的繳費周期,而並非使用期限。民政部1992年發佈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經營性公墓的護墓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
  與此對應,北京、江西等地的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個使用周期均為最長為20年,期滿後須續租。
  “葬有所安”遭遇“墓地危機” 20年使用權還靠譜嗎?
  民政部此前表示,繳費周期定為20年,是出於保護群眾利益和方便群眾繳費的角度提出的。但不少居民對墓地20年一“收租”的做法頗為反感。那麼,“收租期”是否有延長的可能?
  網友“張貴峰”說,“死有所葬、入土為安”是最基本的殯葬倫理,現在墓地每隔20年便要被“催費”一次,否則便將被視為“無主墓”的做法,讓死者難安。
  一面是居民“葬有所安”的現實需求,一面是“墓地危機”在大城市上演的現實,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毀綠造墓、填河造墓的現象。
  《中國殯葬事業發展報告(2012-2013)》顯示,全國大部分城市的現有墓穴都將在10年內用完,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型城市很多公墓都出現墓地緊缺。
  上海殯葬行業協會會長王宏階介紹,根據目前的統計數據,上海的經營性墓地有7000多畝,已使用的超過5000畝,在公墓土地量不再增加的現狀下,剩餘的公墓土地還夠使用不到20年。
  在北京,人們所熟悉的八寶山公墓周圍早已高樓林立,公墓處於城市中央。由於墓地價格高昂且緊俏,不少居民不得不“活在北京、葬在河北”,去周邊的河北、天津等地買墓,還由此形成了一條“環北京公墓帶”。
  殯葬專家喬寬元指出,大城市土地資源緊缺,對墓穴設定一個使用周期是很有必要的,但期限的制定必須考慮百姓的接受程度。他說,現行墓穴的使用周期是民政部十幾年前制定的,當時居民的平均代際年齡還是20年,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計劃生育的實施、晚婚晚育現象的增多,特大型城市的代際年齡已經延長到了30年,20年的規定值得商榷,應更加尊重社會現實和居民需求,制定合理的期限。
  如何保護逝者的安寧?
  記者查詢發現,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對使用年限期滿後是否應予續期、如何續期、是否收費及按什麼標準收費等則沒有作出任何規定。
  專家指出,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墓地到期後的處理少有涉及,墓地到期怎麼“續租”、按什麼價格“續租”等問題均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給到期墓地的處理帶來了難度。專家建議,相關部門除了要探討適當延長墓地使用周期,還應儘快出台相關細則,平衡墓園和家屬的利益,同時,大力倡導文明綠色殯葬新風氣,緩解人地矛盾。
  東部地區一家墓園負責人說,考慮到現在收費到期的墓地不多,超過的時間也不長,對這些超期墓地的處理還在觀望,“但如果家屬長期不繳費,園區將來肯定吃不消,希望能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界定超期墓地的處理。”
  這位負責人說,隨著近年來人力、物料成本的上漲,園區的管理成本遠低於收取的管理費,不得不通過墓穴的銷售貼補管理上的虧空,實行“以墓養守”。“一個清明節下來,交通短駁車、治安、管理的費用最低也在20萬元,希望能夠理順定價機制,在讓墓地價格回歸合理的同時,讓管理價格也回歸合理水平。”
  喬寬元指出,應在殯葬產業的價格體系中肯定從業者的服務和勞動價值,鼓勵消費者為從業人員的技術、服務、管理等無形產品買單,而不是通過消費其推銷的高價產品為服務“補漏”。同時,還應大力倡導百姓“厚養薄葬”的觀念,對生態葬制定一套完善合理的支持政策,扭轉其“叫好不叫座”的尷尬。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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